文档介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公 路 综 合 保 险 条 款(A)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由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通行中断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组成。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通行中断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现金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公路财产损失保险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标的
第二条下列公路财产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
(二)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和收费设施;
(三)机械设备;
(四)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
(五)房屋及建筑物。
第三条下列费用也包括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
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指被保险人清除因公路财产保险事故造成的滑坡土石方(包括未承保的护坡发生滑坡)和路基边坡坍方,以及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二)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指被保险人因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为恢复保险损失而发生的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其中快运费指被保险人为尽快恢复保险损失而选用快捷的、超过正常运输价格的交通运输方式发生的运输费用,但不包括使用空中运输方式发生的空运费。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
(一)除特约承保的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之外的其他任何种类的移动设备;
(二)在建、重新修建或非日常养护修理过程中的各种财产。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山崩、雪崩、崖崩、火山爆发、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行物体或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交通工具的碰撞。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保险标的内在的缺陷或瑕疵而导致或加剧的损失;
(二)由于保险标的正常损耗、腐蚀、锈蚀、因缺乏使用或正常的大气(气候或气温)条件而导致的氧化和变质、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公路财产损失以及基础不实引起渐变性沉陷及裂隙而发生的重置、重建、修理和矫正公路财产的费用;
(三)机械、电气化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四)因为保险标的超负荷运行导致的损失;
(五)除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的通行中断损失外的其他任何性质或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
(六)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由于干旱、疾病,对树木、植物和草坪不充分照顾而引起的公路财产损失;
(八)任何由于污染引起的损失,但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应当予以除外:
1、由于保险事故导致的污染;
2、由于污染引起的保险事故。
但保险人仅负责公路建筑控制线3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