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商部门可以釆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一览表
工商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一览表
强制措施一览表供参考(各地因有地方性法规可能有所不同)
基层办案常见错误问题汇编
(一) 步骤缺失
1、 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突出表现在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 人、询问证人之前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 证人,这样做直接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此类问题在多个 案卷中发生。
2、 复制证据的核对、确认。执法人员在复制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制件进行核对,在复 制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得加有“经 核对与原件无误”签章;各种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必须有提供人的亲笔签名、盖章。
3、 陈述、申辩的复核程序。执法人员对案件不得先入为主,主观认为当事人陈述、申 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不能认为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是“不老实”、“狡辩”,转而在实 际*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不理睬、不受理,同时也不允许简单地把陈述材料归入案卷不进 行认真复核。
(二) 顺序颠倒
1、 先调查后立案。执法人员不得在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待案件事实查 清、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领导审批。这就导致虽然案件 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之后进行的,使“立案”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意 义,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2、 先核准后审核。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 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核审机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将整个案 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局长批准。我区基层执法办案突出的问题是:办案机构在办案 过程中针对所有具体问题及处罚建议都事先请示局长,经过局长认可后才向核审机构审 核,此行为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应当予以禁止。
3、 先签发后告知。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后,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才能签发行 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在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同时连同处罚决定书一起签发,这 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三)送达方式错误
案评中发现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在送达方式方面错误。法律文书的送达有直接送达、邮寄
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选择哪种送达方式是有法定条件的,特别是采取 公告送达更有严格规定,执法送达时不可随意性,任意减化程序。
(四) 期限违法
禁止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无届满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几点:
(1) 执法人员不得对期间的起止时间计算错误。不允许将期间开始之日(告知书送 达、交邮或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应当给 以顺延一天。
(2) 针对当事人主动要求尽早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也不准违反规定作出处罚决 定,同时必须在卷宗材料中附相关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
(3) 执法人员不得只为加强办案效率,而忽视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
(五) 有形无实
1、 行政处罚告知内容错误、不完整。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几点:
(1) 事实部分告知完整。事实应当包括五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种违法行为、 何种危害后果。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时应当详细写清上述几个要素。同时要求注意行政处 罚的具体内容必须少于或等于处罚告知书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