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目 录
1 总 则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
3 教育设施规划
4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5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
6 集贸设施规划
7 社会保障设施规划
8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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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
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
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
际,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
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
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
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
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
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
在发展较快的村镇 ,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
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 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
布局和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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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
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
4 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 近现代建筑 的改、扩建,
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 ,形成以公
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 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 、园林景观必须
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 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
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 、体量、高度、
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本导则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
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基本项目,在规划编制和
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所列项目以
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近郊村镇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范
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能覆盖的区域,一般不再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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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
分类和代号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村镇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管
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设施、
社会保障。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代号
公共 服务 设施 的分类 和代 号参 照《镇 规划 标准 》( GB
50188~2007)和《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C 类)分为七大类,分别为 C1—行政管理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C3—文体科技用地; C4—医疗保健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C6—集贸设施用地; C7—社会保障用地。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需进一步划分公共服务设施的规
划,宜执行本导则 -- 条。
在 C1 行政管理用地中,宜分为 C11—党政机关、社会
团体用地;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用地 ;C13—市场管理、
税务管理、市容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