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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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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823029757 2021/7/18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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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挂靠项目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局项目管理机制,规避简单挂靠的性和巨大风险,解决“管理缺位”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严禁简单的挂靠制度,切实将简单挂靠纳入企业部承包体系,强化施工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缺位”的问题,就是要做到挂靠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形***员、制度和责任三落实的管理格局。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各单位成立项目管理部,为挂靠单位及个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首先对要求挂靠单位及个人主要情况(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济实力等)、工程概况等进行了解及筛选,然后纳入各单位会议确认是否予以挂靠。
第五条 各单位确认予以挂靠单位及个人,须将所在单位资质文件、职称证、、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机构体系表及相关人员联系表等复印件交各单位项目管理部予以备案(查原件)。
第六条 各单位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担保人或推荐人。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制订挂靠项目合同示文本,以指导合同的洽商和履约管理。
第八条 根据挂靠单位及个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项目管理部要对挂靠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书面上报各单位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审核相关预算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合同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时,挂靠单位及个人需用现金向各单位交付工程造价10%的风险抵押金(其中包含工期、质量、安全保证金),挂靠单位及个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或中途悔约,抵押金罚没。
第十二条 以各单位的名义承接的挂靠项目,必须服从项目管理部对项目现场的管理,凡以各单位二级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协议,挂靠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协议条款及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 严禁挂靠单位及个人将项目再进行转让、分包。
第十四条 合同中明确挂靠单位及个人负责围和职权围。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保留合同解释权和解除权,在于取得主动,控制风险和损失。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并严格执行各单位对施工队伍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施工队伍及工人的相关保险事宜。
第十八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加强用工管理,办好进场人员的用工审批,做到、务工卡、计生证、暂住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齐全。
第十九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坚持对施工队伍及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质量教育、文明施工教育以及加强成品保护意识等的教育。
第二十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按时并如实发放工人工资的管理办法,不得欠发、拖发工人工资,各单位采取举报制的方式对欠发、拖发工人工资的行为进行严惩和重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挂靠单位及个人,项目管理部将对其业绩、信誉、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表现不良者各单位将取消其挂靠资格。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挂靠单位及个人的授权管理和项目印章管理,限制直至禁止私自以各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部有权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