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人民调解培训会讲稿人民调解工作讲稿.doc

格式:doc   大小:22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人民调解培训会讲稿人民调解工作讲稿.doc

上传人:WonderZ 2021/7/18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人民调解培训会讲稿人民调解工作讲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调解培训会讲稿人民调解工作讲稿
人民调解工作讲稿
一、人民对诉讼的无奈与传统人民调解工作的困境
(一)诉讼的无奈:
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的中国,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共识。然而,在推崇依法治国理念的同时,由于缺乏法制的经验与传统(举一xx商人去美国打官司的故事),在高呼民主与法制的同时,也造就了部分人对诉讼机制的迷信,助长了诉讼万能思潮的泛滥,一时间,上法庭讨说法成为社会时尚。《秋菊打官司》,其实是在反映中国人的这种迷信诉讼的悲哀,以及陷入了“无奈”的境地。表现在:
1、举证难。近年来,法院案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年xx省各级人民法院受案168005。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之重。于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中,基本上抛弃了中国优良传统的“马锡五判案法”,严格按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不取证,公民又难举证。正如是法官穿法袍拿法槌,有点脱离实际。举xx高院院长张立勇的做法(虽然有部份法学家反对)。
2、办案程序复杂,审理迟延,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在受质疑。案数量剧增不仅使基层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居高不下和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症,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同时由于办案规范化管理和当事人不服审判提出上诉、抗诉、申诉等原因,从而造成办案程序复杂,审理一再迟延。20**年有个《最高人民法院案审限管理规定》:一审民事案审限为6个月,延长经院长审批还可再延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上诉又是3个月,延长经院长审批还可再延3个月;裁定为1个月。
3、诉讼成本高昂,当事人负担增加。当事人不仅要支付案受理费、鉴定费和申请执行费,还要承担律师代理费、车旅费等。如果是提起上诉、抗诉、申诉更要支付昂贵的费用。目前起诉一普通一审民事纠纷案,当事人支付各项诉讼费用约在350—
3000元,且不说二审、再审、申请执行等程序所需要的费用;而1990年仅为50—500元。律师费现在是每不会低于1000元。昨天我就接到政府办一位主任打电话给,一位要求法律援助的公民上访到政府办,说法院要他交500元才会拿裁决书,要我去与他解释
4、当事人对抗心理会不断升级。许多当事人在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到人民法院寻求公正说法时不无遗憾地发现,将所有纠纷不分青红皂白地通过法院“依法裁决”并非最佳方案,“一刀两断”式的司法裁决,不仅没能寻求到自己“理想”中的公正,使对手折服,反而使自己更加忿恨对手以及代表国家断案的法院和法官,对社会的不满和对抗程度不断升级。
5、“执行难,难于上青天。” 执行难已成为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难题。各地年年搞执行大会战,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收效甚微。“空调白判”现象始终难除,严重影响国家专政机关的权威。更有部分当事人“因诉致贫”,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使社会存在不稳定的隐患。举**的一个事例。
我说这些现象,是想说明,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动员人家去打官司。
(二)人民调解的困境:
面对诉讼的“无奈”,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应该是一种主渠道。法院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应当掌握的是纠纷的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要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威,必须在自己周边设置一道道社会防线,通过激励机制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将那些简单细小的争议通过非诉讼的途径去解决。于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当前又被党委政府重新纳入了重视范围。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到今天,应当说完成了一定历史时期的使命,功不可没。今年6月17日是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司法行政都慎重其事地开展了宣传。但是,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许多东西是陷入困境之中。
困境之一: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明显滞后。我国的人民调解可谓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但人民调解的理论研究还非常滞后,至今没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我们现在学的《民法教程》,对人民调解也只是简单地一笔。目前,虽然多部法律已就人民调解工作做了规定,但立法并不完备,且都过于原则。去年炒的纷纷扬扬送审全国人大《人民调解法》,现又没见动静。纵观世界各国,美国、日本、挪威,都有民间调解的立法,而作为民间调解发源地的我国在国家基本法层面上却至今仍未立法,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困境之二:如果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的体制和组织形式、对象范围满足不了社会变化需求。现行的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是“在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官办”的自治性组织,并且主要是调解公民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的争执。由于这种单一的组织形式和调解范围,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所幸的是我们应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