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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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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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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
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

一、《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
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
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
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
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
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
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
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
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
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
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
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
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
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
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
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
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
查询、冻结。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
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
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
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
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
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
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
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
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
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