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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 宽本院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本院双方的共同利益, 发挥社会捐赠在本院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市内外热心
于助残、扶老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重庆市第二社 会福利院助残、养老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
.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 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 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本院院班子、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和
社工科抽调人员组织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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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捐赠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 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检查。任务是:按照院捐赠管理办法, 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本院残疾人、老人募集资金、管理 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加强与市内外热心于助残、 养老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 2、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本院 批准后施行;
3,、以多种渠道、多样形式筹集本院建设发展资金,策划、 联络捐赠项目;
4、审核、办理本院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本院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8、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三章 接受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六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募集的项目包 括以下类型:
第七条 各科室自行联系的社会募集活动,应提前向捐赠管 理委员会通报,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 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由捐赠管理委员会存档备案 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捐赠管理委员会进行捐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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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本院将以下列方式致
谢:
1、捐赠管理委员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2、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 定期发布在本院网站及本院有关刊物上;
3、捐赠管理委员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 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四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各项资金设置捐赠项目单独核算,统一进行收
付款项、开具捐赠收据,决算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 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限定性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捐赠人约定具体使用用途的捐赠款物,由捐赠人向捐
赠小组提由申请,捐赠小组审批后,全额拨付相关项目管理、 使用。捐赠小组监督此类款物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定期向捐 赠人通报。
第十一条非限定性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捐赠人未约定使用用途,直接捐赠给重庆市第二社会福 利院的款物,由捐赠小组统一设置明细账管理,由捐赠小组 根据本院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
第十二条本院接受的实物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