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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商务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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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商务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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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蚌埠市商务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草拟稿)
第一章生猪屠宰管理
第一条 违法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认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 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
1、情节轻微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 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 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经额3. 5倍以上4倍 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 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经额4倍以上4. 5倍 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 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经额4. 5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
(二)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或者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 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1、 情节轻微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认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5日内改正,处2万元以上2. 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5日内改正,处2. 5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 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5日内改正,处3-4万元的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5日内改正,处4-5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如实记录其屠 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认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5日内改正,处2万元以上2. 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5日内改正,并处2. 5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 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5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5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 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者实施肉 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认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