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 号),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更好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农联[2007]7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 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 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 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相关工作的协调。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 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 并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试点建设工作。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应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承担单位, 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视情况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建设工作,省级试点建设可参考执行。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 部门联合,企业为主,有序实施”的模式进行推进。第七条推进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标准的制定与行业发展要求相结合。服务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实际内容要体现行业特点,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内容及时更新。(二) 标准的实施与规范行业行为相结合。服务标准的实施过程要立足于规范服务业行为, 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 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与持续改进相结合。推广实施服务标准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要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估,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修订标准、改进实施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化效果。(四) 试点效果与创建服务品牌相结合。将创建服务品牌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引导服务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第三章试点的条件、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试点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 。第九条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 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 未受到市级以上( 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三) 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 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四) 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五) 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第十条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一) 所在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 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二) 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 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三) 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四) 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 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 50% 。第十一条试点申请由服务性组织/ 区域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见附件 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见附件 2)、实施方案, 并经试点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参加单位及管理单位盖章后上报。第十二条试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并汇总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