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泉洛政办〔2007〕35 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
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制度,推进
依法行政,现将《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文
[2007]48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按照《管理规
定》要求,逐条抓好落实。重点要注意:1、必须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2、规范性文件可称为:规
定、规则、意见、决定、决议、命令、通知、通告、布告、公告
等,不得称法、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3、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除内容复杂的外,
不分章、节、条;规范性文件结构层次数,第一层为“一”、第二
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4、规范性文件的
有效期为 5 年,暂时、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 2 年,
期满则失效,须继续施行的应在期满 60 日前重新公布。5、规范
性文件应明确施行时间,一般在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开始实施,不
得溯及既往。6、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时,应提交下列材料:①相关依据;②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的
说明。有举行听证会的,附听证记录;③文本 3 份,附电子文本;
④其它有关资料。7、经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其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