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构还是超越: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探询——以德沃金和波斯纳的法律解释论为主
内容摘要:本文所探讨的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既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又是一个疑难的问题,还是一个与法律实践息息相关的问题。文章以一个比较独特的视角,即从比较德沃金与波斯纳的相关法律解释理论中研究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并结合当今的法律实践,追寻法律解释是一种对法律本身的重构还是需要被超越这样一个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解释/客观性/重构/超越 Abstract:“Legal interpretation” an original angle,that is,by contrastingthe concerned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Dworkin and Posner,we researchedinto the objectivit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discussed a practical questionaccording to current legal practice :legal interpretation is a re-constructionof law itself or the one which needs to be overe Key words :legal interpretation,objectivity ,re-construction,overeness 一、问题的提出与设定 法律解释不是什么新问题。然而,如何确保法律解释是客观的、到位的、令人信服的,我们在面对一个个案件——特别是复杂的、疑难案件时,我们——特别是要解决该案的法官们有什么样的“招”来解释法律,而且确保这种解释实现了法律的价值,这很令人犯困和折磨。目前,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成果之多可以说是目不暇接[1],相关研究也是汗牛充栋[2],似乎继续探讨法律解释问题已经有些不合时宜。但是,我们不妨彻底问一问:难道这个问题就真的被穷究清楚了吗?未必。总体来看,法律解释不外乎两种立场,即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或是“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在西方,此二种观点此消彼长,既维护了法治的尊严,又克服了法律的僵化,进而也推进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但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须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3]探索第三条道路固然可取,但“严格”与“自由”之间的张力就真的有利于法治的进程吗?也许未必。如我们所知,客观主义指向了决定论的观点,而主观主义则指向了非决定论(决断论)的观点,试图调和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之间的对立,产生了法律解释的创造性理论。法律解释的创造性理论认为,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只在认识论层面上有意义,在法律解释中,创造本身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仅仅用一种藐视“辩证”的观点去看待创造,那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混乱。换句话说,以创造性为入口,力图解决法律解释中的相关问题真的行得通吗?恐怕还是未必。 本文就针对以上困惑的几个“未必”作为探讨的切入点,着力研究二十世纪以来西方法律解释学的核心问题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4].须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法律解释,非广义的法律解释,而单纯厘定为一种司法机关或者说法官进行的法律解释[5],本文所谓的客观性,非指法律解释不得混入价值判断[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