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00001).docx

格式:docx   大小:29KB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00001).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1/7/23 文件大小:2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00001).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 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
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实施办法》 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 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 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 适用本 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 水电、铁路等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 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 组织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 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
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 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 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本
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 会保险、就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
措、核拨、管理和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 的划转及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
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
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负责符合条件 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
及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水利、环保、交通、农
业、规划和建设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由征地
拆迁机构按规定组织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 费用。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 安置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管理使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
安置费用除社会保障项目经费外,剩余部分应按 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 织;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 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 批准书。
第六条 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
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 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
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 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 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拟订征地方案时当地公安 户籍部门在册户口为准。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
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 或现状进行确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 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拆
迁工作。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
第九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 置、补偿标准、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等,以公告 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 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 建、抢装(修)饰,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
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
地出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住址办理工商注册
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 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本条第二款所列事 项,征地拆迁补偿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 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 籍管理规定的人员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到 期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可到公安和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迁入及流转合同变更手 续。
第十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 类别、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 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村民、其他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产 权人共同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由市、县(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 公证。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