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
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
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
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
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
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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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
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
利。
第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
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
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
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
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
决定是否购买、接受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
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法律、
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知识和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
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
第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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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等提出意见、建
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
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业协会制定
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