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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探讨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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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探讨与思考.doc

上传人:蓝天 2021/7/24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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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探讨与思考
1问题的提岀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 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 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己排除合理怀疑。”基于对上述规定的解释,法学界通常认为,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法律没有根据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而规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因而至少从立法上说,认罪认罚案件的证 明标准与其他案件并无不同。
然而,自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来,证明标准问题却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 广泛争议。一些实务部门提出,对于被告人认罪的简单、轻微刑事案件应当适度放宽证明标 准,以便实质性地减轻基层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负担,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也有学者主 张:“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采取'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 分'证明标准。这意味着,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必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去排 除案件事实每一个细节的合理怀疑,只要涉及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重要证据能够排除合理 怀疑即可o w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刑事案 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以下简称“速裁程序座谈会纪要(二)”)第7条明确要 求:“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被告人自愿认罪,有关键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 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量刑事实的认定,采取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以说,在效 率优先观念的主导下,适用速裁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其证明标准事实上己经低于法定证明 标准。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则在总结速 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并进一步扩大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因此,速裁程序 试点中关于证明标准的把握,不可避免地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产生影响。2016年1 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部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 点工作任务时提出:“研究探索对被告人认罪与否、罪行轻重、案情难易等不同类型案件, 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这进一步激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讨论。 有实务部门提出:“大陆法系的德国在协商程序引入后,放宽了证据证明标准,并将协商程 序越来越多地使用在取证困难的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我国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时,适用放宽的证明标准将成为大的趋势,具体来说,法院在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应 确保被告人认罪的控辩双方达成合意(即控辩双方无异议)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 支持”。但是,理论界的主流意见并不赞成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降低证明标准,最多认同在庭 审证据调查的程序上不必拘泥于普通程序的规定,即在证据规则上可以适当从简。
那么,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究竟能否降低?试点地区是如何掌握的?如何在认罪认罚 案件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证明标准?这些问题亟待妥善回答,以引导试点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 鉴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借鉴了美国答辩交易制度的合理因素,我国刑事诉讼又有追求客 观真实的大陆法系传统,本文拟在考察各地试点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参照美国法和德国法的 相关经验,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将讨论引向深入。
2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地方实施细则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 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 其中明确提出,“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 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诉讼权 利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决定,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制定试点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 岀具体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 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试点办法”),其中第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 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 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