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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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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工作的精神及《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 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关于进一步做 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2015〕 59号)和《XX省国土资源厅XX省农业厅XX省财政厅关于 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X 土资发〔2016〕8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按照 “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 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耕地用途管 制,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 有保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重点补偿永久基 本农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 殖使用的耕地;2、发展林果业的耕地;3、成片粮田用于设 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4、被 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5、 长年抛荒的耕地;6、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 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第四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 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农村村级集 体经济组织以以奖代补资金的形式补偿,对农户以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的形式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 补资金,在省财政切块下达的补助资金基础上,区财政再统 筹安排补偿。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为60 元/年•亩。
第六条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申请财政补偿资金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 履行耕地保护工作责任,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
(二) 依法履行耕地保护权利和义务,进行耕作和种植 等农业生产;
(三) 按照规定签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四)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第七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 情况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相挂钩。
当年非法占用、挖塘养鱼等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地1亩以下的,被土地巡查或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发现的, 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2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当年非法占用、挖塘养鱼等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累计1亩 以下、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亩以上2亩以下的,被土 地巡查或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发现的,能全部按期自行整改 到位的,扣发当年20%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未能按期整改 到位的,扣发当年5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当年非法占用、挖塘养鱼等破坏基本农田累计1亩以上、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亩以上的,能全部按期自行整改到位 的,扣发当年30%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未能按期整改到位 的,扣发当年全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不得评先评优,对 主要负责人约谈、问责。
第八条连续三年未发生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挖塘养鱼 等破坏耕地现象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在村集体经 济组织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按照民生政 策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具体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 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农业三项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种 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即2015年的耕地地力 保护资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 农户。
第十条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申请、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 代补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各 村应对上一年度耕地面积、承包经营情况、耕作情况等进行 调查,按户汇总,如实填写《村级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见 附件1),经公示后,于3月底前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各行政 村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所辖各行政村奖 励资金情况(见附件2),并填写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
(见附件3),于4月底前上报区国土、农业、财政等相关 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 补偿资金审批表等材料,结合耕保考核情况、非法占用耕地 情况等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按补偿标准汇总拟定耕地保护 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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