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46 号《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已经 201 1年7月4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 1 年 10月1 日起施行。省长王国生 2011 年8月6日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 规范测绘市场秩序, 避免重复测绘, 充分利用测绘成果, 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登记: (一) 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二)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的测绘项目; (三) 各等级的***、三角、天文、重力和水准测量等大地测量项目; (四)各种比例尺的测绘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 (五)测区跨市(州) 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七) 范围涵盖整个市(州) 行政区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八)全国、省及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项目; (十)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市(州)城区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 除第四条第(十) 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 本市(州) 城区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测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五)本市(州)城区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六)本市(州) 城区的地图编制项目。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 本县( 自治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四)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第七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 施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后分别申请登记, 不得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测绘项目申请登记。第九条对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测绘项目,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能在施测前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 可以在施测过程中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但应当在施测前通知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办理测绘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 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三) 测绘项目合同书、技术设计书( 复印件) 或者项目说明书; (四)测绘项目参与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年度内再次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 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