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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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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1117( 颁布时间) 19951117( 实施时间) 20030701( 失效时间) 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以下简称《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 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净化水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第四条对执行《水法》、《实施办法》和本条例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土右旗、固阳县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郊区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的统一管理和市人民政府划定地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实施《水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工作, 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涵养水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有关专业规划,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三)归口管理农村、牧区水利和苏木、乡镇供水;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五) 制定跨旗、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 调处旗、县、区之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六)负责管理经授权的流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黄河水资源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三章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七条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应当在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黄河取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为确保水资源不受污染,应当在水源地周围划定重点保护区, 具体保护区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划定黄河水源地保护区应当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