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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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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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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30521( 颁布时间) 20030521( 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号( 文号)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三章夜景灯光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3 年 5月 2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年5月 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严格依法行政, 认真履行职责, 自觉接受监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 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 (四) 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五) 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必要的费用。第七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 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意识。第十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 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一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夜景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公共场地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 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 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街道综合整修的,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 制定街道综合整修方案和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由使用者负责整修,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于居住的房屋, 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