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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必要性思考.tx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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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必要性思考.txt.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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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必要性思考.txt.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恶意欠薪” [摘要] 恶意欠薪作为一种较为突出的社会现象, 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破坏劳资关系, 激化社会矛盾, 如不及时遏制, 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也不利于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规制的轨道, 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 既顺应民意, 具有坚实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又符合世界潮流, 用刑法的方法制裁与防范恶意欠薪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关键词]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必要性。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提议,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最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制为犯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倍受关注, 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恶意欠薪入罪, 凸显了我国法律加强了民生保护, 必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及时遏制恶意欠薪行为, 因此, 受到广大劳动者的拥护; 中新社记者就此问题也采访了 30 多位人大代表,来自人大代表的声音有支持论①、慎行论②和反对论③三种; 作为中国物权法核心起草人之一的梁慧星教授反对欠薪入“刑”, 他强调, 不要轻易采取刑法手段,“把老板判几年刑, 工厂垮了, 劳动者又会失去工作”, 应在法律理论体系框架内设计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他建议将劳动者工资债权作为特殊债权处理, 优先国家税收受偿, 把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延长至 10年, 同时将拖欠工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行法定强制利息等;一线维权工作者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认为, 欠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稳定, 刑法的处罚是最有威慑力的, 因此,“恶意欠薪”入罪很有必要①。上述观点见仁见智, 在短时期内也不可能趋同。笔者认为: 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具有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 符合世界潮流, 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协调劳资关系,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与保障。一、恶意欠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事实根据。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 恶意欠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切断了劳动者应有的生活来源, 不仅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甚至于激化社会矛盾, 诱发群体事件,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03 年,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云阳民工熊德明讨薪,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目光虽然密集, 却并没有圆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相关数据显示, 拖欠农民工工资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在全总 2010 年 10 月新闻通气会上, 全总新闻发言人、宣教部部长李守镇介绍, 今年以来, 尤其是近一个时期, 以工资和薪酬待遇为核心矛盾的劳动纠纷事件和职工权益被严重侵犯事件呈高发态势。一个表现是基于提高工资待遇的突发性职工群体性事件( 如停工罢工事件) 增多, 另一个表现是因欠薪而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