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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不作为犯罪 2004-11-10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内容提要]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决定了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意义, 不作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 促使行为理论不断完善。与作为犯罪相比, 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 其以作为义务为存在之前提,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亦是争论的焦点。本文旨在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行为性、作为义务、因果关系等的探索,系统地剖析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 不作为行为理论作为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已不是陌生的概念, 但我国刑法中只对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了明文规定, 而没有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明文规定, 因此在认定上存在很多困难。不作为为什么是行为,其相对于作为而言有何特征,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存在的前提,其来源于何处,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何特征,以下将逐一详细阐述。一、不作为犯罪概述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而后者则是以这种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即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上位概念。因此,正确界定不作为,是正确理解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前提。关于不作为的概念,长期以来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但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的定义观点众多,主要有以下几种:高铭暄教授认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 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杨春洗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人,在能够履行该种义务时, 消极地不履行的行为”; 马克昌教授认为,“不作为, 亦指犯罪的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1] ;也有学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积极义务却未实行的消极行为”[2]. 以上各种表述虽然在内容上不尽一致,但都认为不作为是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揭示了不作为的本质特征。但同时可以看到, 各定义中关于作为义务的规定不尽相同, 有的称特定法律义务, 有的称刑法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有的干脆没有任何限制而笼统地称为义务。义务一词范围极广,有法律上的义务, 有道德上的义务, 还有宗教上的义务, 是否不履行这些义务均可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犯?显然不是。笔者赞成高铭暄教授给不作为下的定义, 即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法律义务, 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这一表述除摒弃上述各种定义的弊端外, 其含义和科学性还在于: 第一, 将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限定为法律义务, 即行为人必须负有某种被期待的因素, 这种被期待的因素来自于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 从而将道德义务等一般社会意义上的业务排除在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之外; 第二, 将法律义务进一步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 反映了作为义务与一般法律义务的不同; 第三,将“能够实行”特定法律义务作为不作为的要素, 正确的揭示了特定义务的可能性是不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 第四, 行为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即行为人在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前提条件下, 刑法要求他履行, 他却未履行。所谓未履行, 是指行为人在当时的条件下, 能够履行其义务而出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它与不能履行的情况有区别。所谓不能履行, 是指行为人在当时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