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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品牌与新百伦商标的故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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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new balance品牌与新百伦商标的故事
2016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与“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利人周乐伦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程序进行公开宣判。这起“新百伦”商标案历经三年时间,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而最吸引人眼球的莫过于一审判决9800万元的赔偿被终审判决改判为了500万元。“New Balance”与“新百伦”究竟发生了什么故事,请各位看官听小编娓娓道来。一、 两次判决的结果(一)一审判决结果2015年4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乐伦诉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1、新百伦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商标权的行为;2、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3、新百伦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及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商标权的销售行为;5、盛世公司支付周乐伦合理支出5000元;6、驳回周乐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二审判决结果2016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如下: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2、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3、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4、驳回周乐伦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涉案
“新百伦”商标究竟归谁?(一)厘清涉案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对本案进行具体阐述前,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本案涉及的几个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1、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是一家美国公司,没有被起诉,但正是其旗下New Balance品牌商品的中文名称“新百伦”被控侵害周乐伦的“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3、新百伦公司,经新平衡公司授权其在中国大陆作为New Balance品牌独家经销商,被诉使用“新百伦”标识销售鞋类商品,侵害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4、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作为新百伦公司鞋类商品的合作经销商,被诉使用“新百伦”标识销售鞋类商品,侵害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涉案主体对
“新百伦”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在厘清了涉案主体间的关系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