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运用特殊侦查措施之思索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简称《公约》)对腐败犯罪等特殊诉讼对象设立了特别的侦查措施,而我国尚没有体现差别原则的特别侦查措施。笔者认为我国应同国际接轨。与《公约》规定的一些措施同步,赋予职务犯罪特殊的侦查措施,以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一、特殊侦查措施概说
《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候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措施,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从此条文可以看出,特殊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控制下交付、监视(电子监视和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等。
所谓控制下交付,是国际社会在打击国际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的一种侦查协作手段。该手段始于1982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麻醉药品委员的第七次特别会议。是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2000年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将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适用案件范围拓展到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行为、腐败行为、妨害司法行为。《公约》在2003年将控制下交付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正大逐步扩大,并开始在国际侦查协作中显示出了越来越广阔应用前景和空间。
电子监视、监听,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通过使用任何电子、机械或其他种类的器材,秘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与犯罪有牵连关系之人同其他人之间的通话并记录有关信息的侦查行为。
特工行动,是指侦查机关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国内的法律赋予的特殊侦查权,运用秘密的侦查力量,控制犯罪赃物或资金流向,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方法。特工行动一般包括卧底、侦查圈套卧底等。卧底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国家追诉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虚构或以某种特殊身份为掩护,获取侦查对象的信任,打人其内部以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侦查圈套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
二、特殊侦查措施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对侦查的形式和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八种。关于电子监听等特殊侦查措施,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规定。目前涉及到特殊侦查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颁布的《警察法》。《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根据有关解释,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