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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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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报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了《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项目 审核 资料 规定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各有关处室,各中介机构。
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2010年9月30日印发
温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审核工作资料报审暂行规定
总 则
为了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报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凡属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均应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金提供依据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协同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做好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在资料报审时应遵守本规定。
建设单位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回避、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送件和确认
建设单位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同时为避免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随意冒算,建设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应提交施工单位对核增费用和超过5%的核减费用等追加评审费用的支付做出相应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报审资料经财政相关职能处室委托后,由审核中心综合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建设单位随报审资料提交“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报审资料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表1)。
审核中心资料接收人员登记报审资料,并核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如发现项目审核资料欠缺,可以“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资料退回通知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3)退回报审资料,或发出“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补充资料清单”(补充资料清单样式见附表2),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补充资料清单补充所缺资料,补充资料需得到审核中心确认才可做为报审资料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根据报审资料填写“财政投资项目审核报审资料清单”(报审资料清单样式见附表3)一式三份,一份返报审单位留存,一份随报审资料转移,一份留审核中心存档。
工程结算报审资料
审核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财政部门拨付
工程结算价款资金提供依据。
工程结算资料应包含:
概算批复文件;
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参考标底等;
中标通知书、商务标、询标记录、承诺书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书)等;
中标后经签章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调整备案表;
工程招标时对应的施工图和相关单位签章确认的竣工图;
设计变更单、工程技术联系单、经济签证单等;
暂定价、市场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初审意见;
合同外增加项目或重大设计变更的书面说明;
施工索赔资料,工期、质量奖罚签证资料等;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参加验收单位须盖章);
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底稿;
建设单位直接单独分包项目的总包管理关系说明及费用计算依据;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暂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造价超过50万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或明显肢解规避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且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而超出原概算或大幅超出原合同价的工程,建设单位若无情况说明和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在调概或批准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建设单位人为因素或错误决定造成的重大损失在未分清责任及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其费用不能进入工程结算造价。
列入总包范围的所有分包工程要求统一报送工程结算(仅收取总包管理费的分包项目除外)。
所有联系单必须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现场监理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对联系单涉及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对采用市场价、暂定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应有初审意见。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联系单应盖章确认,所盖公章必须为项目法人公章或附委托书的相应部门公章。
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索赔、工期奖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