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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pdf

上传人:流金岁月 2021/7/29 文件大小:1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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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
尚需进一步明确的十八个问题探析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
下简称 59 号文)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 4 号公告,以下简称 4 号公告)下发以来,对企业重组提供了企业所得税政策
平台,对促进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起到了良好作用,59 号文件已经
成为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经典文件,然而由于企业重组形式多样,业务非常复
杂,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空间,笔者试对其中的十八
个问题进行探析。
一、资产收购中承担的债务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案例 1:M 公司资产账面价值 1 亿元,负债 5000 万元,资产公允价值为 2 亿元,
净资产公允价值 亿元。2011 年,A 公司对 M 公司做资产收购,增资扩股 30%
的股份,以换取 M 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收购后,M 公司只有一项资产即:
持有 M 公司 30%的股份。
问题:A 公司支付的股权支付额为 100%,还是 75%?
第一种观点:在资产收购中 A 公司收购 M 公司价值 2 亿元的资产,以价值
亿元的股权和承担 M 公司 亿元的负债来支付。根据 59 号文件第 2 条关于股
权支付额的规定,承担负债属于非股权支付额,因此 A 公司支付对价中 75%为股
权支付额,25%为非股权支付额。该项重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种观点:在资产收购中,A 公司实际收购的是 M 公司全部净资产,而 M 公司
5000 万元负债属于被收购净资产的一部分,不属于非股权支付额。因此 A 公司
的股权支付额为 10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两种观点最大的区别在于,第一种观点认为资产收购的标的为资产,而第二种观
点则认为资产收购的标的为净资产。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 59 号文件所蕴
含的税法原理,其实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吸收合并这三种资产重组方式在本质
上是一样的,都是以对方净资产作为标的物,从而达到资本扩张的目的。只不过
资产收购是同被收购企业管理层打交道,资产收购后,被收购企业依然存在,只
不过其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到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失去了实际生产经营的能
力,只剩下股权资产;而股权收购则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股权收购后,
被收购企业依然存在,只是控股企业发生了变化;吸收合并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
东打交道,吸收合并后,标的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全部转移到存续企业, 被合并
企业解散。这三种方式本质上都是在收购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而收购标的物构成中的负债不能看做是非股权支付额,甚至都不能看做是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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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部分。
那么什么是承担债务方式支付对价呢?例如:A 公司吸收合并 M 公司,A 公司支
付给 M 公司的股东增资扩股的 20%股权,价值 1 亿元,同时承诺为 M 公司的股东
承担 亿元的债务。此时,A 公司为 M 公司股东承担债务即是承担债务方式的
非股权支付额。即:承担债务方式作为非股权支付额,不能属于收购净资产的一
部分,而是另外承担的债务。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资产收购中,收购净资产中构成部分的负债不能作为非股权
支付额。但是,由于 59 号文件并未对此清晰表述,在实践中引起了两种观点的
碰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进一步对该政策进行明确。
本人观点:资产收购中收购的是资产而不是净资产,实际上支付的对价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