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数据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数据中心数据库管理,保障信 息系统及业务正常、有效运行,规范数据库操作,特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社会保险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包括生 产区、交换区及决策区。生产区数据包括社会保险公共信息,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业务信息,直接 支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交换区数据由生产区数据抽取转换 得到,用于部、省、市三者数据交换及联网数据上报。决策 区数据用于宏观决策支持。
第三条数据库系统的运行环境、物理安全及网络安全 由省、市数据中心负责。
第四条数据库由省、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因技 术力量不足需与信息中心共同管理的,须报省社保中心批 准。
第五条 省、市社保经办机构信息部门指定专职人员 (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数据库,分管领导负责 对数据库使用者进行权限审批。
第六条管理员职责:负责管理数据库其中一段密码, 建立数据库维护档案,负责数据库的规划、新建、空间分配、 用户分配、操作日志的监控、数据库的负载监控,对数据库
各项操作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数据维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维护管理,保障 信息系统及业务正常、有效运行,规范数据维护和修改操作,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数据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必须按照申报、审批、 修改和复核等环节进行,并按照岗位权限设置要求由专人进 行操作。
第二章参数维护
第三条系统参数维护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参数的 范围包括政策参数、业务经办参数和系统设置参数。
第四条省社保中心负责发布政策参数和业务经办参数, 设区市经办机构负责具体设置。
第五条本设区市政策及经办参数由设区市自行设置,并 报省社保中心备案。县区社保机构无权对参数进行修改。
第六条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 负责本设区市系统参数的检查和复核,并形成年度参数设置 报告。
第三章业务数据维护
第七条 业务数据维护应当遵循一致性、全面性、及时 性的原则。一致性指数据内容与数据来源较高的一致程度, 全面性指录入数据总体全面的覆盖数据来源程度,及时性指 时间足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程度。维护的时间通常包括实时、 定时、限时三种类型。
第八条加强业务数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