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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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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标准.doc

上传人:小健 2021/7/30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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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定义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 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 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定(二)》第三十八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 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 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客体和客观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 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 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 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 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 能构成本罪。
主体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 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而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 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 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 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 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 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本罪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 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 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 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