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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中的公众人物.doc

上传人:小雄 2021/7/30 文件大小: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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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新闻中的公众人物
摘要:本文作者以两起典型的公众人物案件为例,结 合学者观点和司法判决,对比分析了公離人物的身份认定、 自愿性公众人物的界定、公众人物忍受“轻微伤害”的义 务、公众人物的抗辨地位的问题,从而多角度的勾勒出公 众人物概念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和使用建议。
关键词: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抗辩 地位
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一连串新闻媒 介和记者遭到侵害名誉权民事起诉的现象,“公众人物”的 概念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有关舆论监督和公民的名誉权、 隐私权的论述中”。自此在法律和新闻传媒学界开始了对 “公众人物”的探讨和研究。在法律实务界,“公众人物” 的概念出现在XX年国脚范志毅关于是否***问题诉《东方 体育日报》的法律文书中,判决书认为在世界杯背景下, 国脚范志毅属于公众人物,所以,原告范志毅基于身份应 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 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随后“公众人物”在司法领 域和新闻侵权领域又掀起了使用和研究的新一波浪潮。中 国学者对“公众人物”的普遍认识基本包括政治公众人物 和社会公众人物两大类。
一、 张锤案与杨丽娟案的判决的比较
本文介绍的两个案子都与“公众人物”相关,一起是 张明荣(即张饪)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张纪中、黄健中、 于敏侵害名誉权案(简称“张饪案”),另一起是杨丽娟诉 《南方周末》侵害名誉权案(简称“杨丽娟案”)。我们比 较两案主要考察以下几个问题:原告是什么身份,是否被 认定为“公众人物”及原因?主要涉及侵害哪些权利?被告 如何使用“公众人物”名誉限制保护来抗辩?法院采纳的结 果及判决的结果如何?
鉴于本文研究的是新闻侵权中的“公众人物”问题, 主要关注媒体的抗辩以及涉及公众人物的内容。根据张明 荣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和从网上搜集到的杨丽娟案的部分 判词,笔者做出如下表格,以便直观比较和分析。
二、 张饪案与杨丽娟案的比较分析
从上表的直观内容,我们进行分析:
1•原告身份:从判决书看,相同点是张铉和杨丽娟都
被认定为公众人物,不同点有二。
第一,张饪案二审判决没有使用“公众人物”而使用
“公众关注的位置”。
魏永征、张鸿霞认为“此案所依据的应是****惯中遵循 的言论对等和公平原则,在传统普通法的诽谤法中属于相 对特权保护的情形,而与公众人物无关。所以二审判决未 提公众人物一词。”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王松苗认为"二审理由与一审大 体相同,只是将公众人物的提法换成了 '将自己置于公众 关注的位置',可谓用心良苦一一既对公众人物的义务提 出了司法要求,又不使自己的判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也就是二审法院同样认定张锤公众人物的身份,只是词汇 换用,规避风险。
笔者更同意后者的观点,因为前者所提“相对特权” 属于英美法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认可,二审也 不会贸然使用。而公众人物的概念从范志毅案就开始公开 使用和探讨,只是现今处于有争议的阶段,况且一、二审 理由明显类似,所以法院回避使用词汇的说法应该是真正 的原因。第二,张饪案认定为“公众人物”,杨丽娟案认定 为“自愿性公众人物”。
杨丽娟是普通追星族,由于主动联系媒体爆料,而成 为司法裁判中的“自愿性公众人物”。其代理律师李天天认 为“杨丽娟即使是公众人物,也是很极端弱小的公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