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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界定及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1/7/3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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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界定及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产业发展事业部
渠道界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集团招商工作的合作方式,保护客户、,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发展事业部所辖各产业园项目的渠道界定与管理。
三、渠道定义范围
个人渠道是指能够为我们招商引资提供企业资源的且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自然人.
机构渠道是指专业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产业招商中介或代理公司及负责企业招商的机关单位。
渠道内部界定管理
各项目机构渠道信息确认完成后,统一报备到项目招商第一负责人处,由项目招商第一负责人进行统筹管理.
(一)招商人员所开发渠道信息总量占其所有有效信息的比重不超30%,否则公司可延期支付佣金,待详细查询确定后再予支付.
(二)项目通过渠道招商累积成交额占其全年招商总额比重不超过30%,否则公司可延期支付佣金,待详细查询确认后再予支付。
(三)个人渠道需详细备案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登记时间及其他相关信息。政府渠道人员可不详细备案,尽量详细登记包括且不限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等,如果由其指定人员(亲戚或朋友)代替其作为名义渠道,需跟招商第一负责人当面说明,不可由业务人员传递消息。
(四)机构渠道须详细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主营业务、联系方式、主管对象或主要对接人的姓名及职务、登记时间等.
(五)渠道可不签订渠道协议,但须做客户确认,若渠道方明确要求签订渠道协议,可签订渠道协议,佣金点数不超过公司统一规定佣金比例。若超过公司统一规定提佣比例,则须上报集团公司负责人执行特殊审批。
(六)渠道提供的信息在集团信息台账登记后,仍归上报信息的招商人员所有,但渠道提成当中包含了招商人员佣金.
五、渠道佣金支付标准
(一)渠道提佣原则
1、招商人员在合同签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及首笔租金或购房款后,方可提出渠道佣金申请,由招商负责人、内业、项目第一负责人、招商经营中心、财务等相关人员对信息确认审核无误后,可根据回款额提取相应比例的渠道佣金.
2、佣金费用在客户支付物业销售每笔款项到账后的次月内由公司按照相应比例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支付给渠道方。
(二)渠道佣金支付标准
1、个人渠道佣金比例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
机构佣金比例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
2、集团产业地产所辖各项目可在不超过以上渠道佣金比例范围内结合项目情况、市场情况制定相应的佣金比例。
(三)渠道佣金核算
1、渠道佣金总额度=物业买卖合同总额*佣金比例,公司按照回款比例发放相应佣金.
2、提成由渠道和与其合作的招商人员申报,项目招商销控负责人来负责渠道提佣金额计算,财务核算并发放。
(四)关于佣金的特别说明
如购房客户在支付房款后悔约或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该套房屋不计算代理佣金,由公司实际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渠道在销售中存在过错行为而致使购房客户退房的,该套房屋不计算佣金,如因此导致使购房客户及公司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均由渠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佣金已支付的,在下次应付佣金中予以扣除,无法扣除的,渠道应返还给公司。
六、渠道佣金支付流程
(一)渠道佣金以季度为单位结算.公司在收到渠道提交的代理佣金结算表并进行审核通过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