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法律的河北省职称论文:职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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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河北省职称论文篇一
律师辩护权独立性研究
摘要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和律师辩护制度之目的的视角考察,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仅在于加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保障其程序主体地位,更在于通过加强刑事被追诉者的辩护能力,以促进控辩对抗,从而保障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程序功能,以维系控、辩、审各自独立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结构,并维护现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制度目的,以及建基其上的国家刑事司法的法治国诉求。故而,律师辩护之独立性有其制度基础和制度目的。
关键词律师辩护 独立性 诉讼结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1)12-023-03
一、问题的提出 重庆打黑中打出的律师伪证案即李庄案,应当是2021年中国刑事诉讼实务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案例,其罗生门般的案情且不去谈论,其中暴露出来的我国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学界了实务界的广泛讨论。特别是二审中,被告人李庄庭审中突然认罪,导致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处境十分尴尬。事后,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独立于委托的被告展开辩护,也就是律师辩护的独立性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讨论。特别是著名的刑诉 法学者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对李庄案二审的辩护提出质疑,认为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已经当庭认罪,律师仍然按部就班的作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败笔。引来了李庄案辩护律师陈有西的尖锐反应:“我们如果做有罪辩护,那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大污点。”
由此引发的关于律师辩护独立性的思考与论战,见诸报端与 网络。
归纳争论的观点主要有三:一是否定说,律师辩护无独立性,因为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其与被告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律师辩护应当从属与被告人自我辩护;二是肯定说,律师辩护有独立性,因为这是基于我国刑诉法及律师法的规定;三是限制说,即认为律师辩护有独立性,但应当要有限度。然而,仔细考察各说立场及其支撑的理由时,不难发现各说之间虽是针锋相对,但却是自说自话,因为各说之间不是在一个平面上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问题,有从律师辩护权的来源以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也有从律师履行辩护职责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还有从现行法对于律师辩护之规定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等等。各种论说不一而足。从中,我们并不能看出问题的实质所在和律师辩护独立与否的基础所在。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如此激烈的讨论,可以看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问题,在当下仍然需要深入的讨论和廓清。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律师辩护独立性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在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意见不同时律师和被告人之间协调立场、确定辩护中的攻击防御、法官采信等等一系列现实的问题,更关系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转,实有讨论和研究的现实必要性。本文之旨趣,亦是从律师辩护制度的沿革流变,探讨律师辩护制度的制度目的,从而论证律师辩护的独立性。
二、诉讼结构视野中律师辩护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出现,以及辩护人的
职业化是法治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重大
发展。刑事辩护制度一般认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实行弹劾式诉讼模式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斗都存在律师辩护制度。公元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以后,原来实行的诉讼代理和辩论的原则,逐渐发展成为律师(advocatus)辩护制度。罗马皇帝对于辩护人的作用论述如下:“首先所有的律师均为他们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保护,以使他们不超越争讼功利所要求的限度,不超越争吵和诅咒的限度,使他们做诉讼所要求做的事情,避免侵害他人。”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看来律师辩护,既可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又可维护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及至中世纪的封建制 社会,欧洲大陆普遍实行纠问式诉讼。在这种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区分的诉讼结构被控审不分、辩护消亡所取代。刑事被追诉者沦落为诉讼的客体,不再享有与控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刑事辩护当然不能存在。近代的刑事辩护制度是在18世纪以后随着启蒙思想家的呼吁而重新建立的。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以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为刑事辩护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根据。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则确认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刑事诉讼原则。
(二)律师辩护制度的存续和诉讼结构的演变:理念与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无不把辩护权规定为被指控人的首要权利,并且建立了刑事辩护制度,帮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在现代不仅成为各国国内法原则,而且也成为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一系列国际文中得以规定。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