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1018( 颁布时间) 20020101( 实施时间)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 1年7月27 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 1年9月28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2 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三章工资支付的监督第四章工资争议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 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第六条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加班工资支付计算基数; (六) 假期工资、工伤津贴、病假津贴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七)工资的扣除; (八)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八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十五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第十三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表应当有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书面记录, 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要求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 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第十七条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假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没有约定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第十八条劳动者因工负伤, 在作出工伤伤残鉴定前, 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其本人因工负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