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30930( 颁布时间) 20031201( 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00 3年9月30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三章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 把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合理调整布局结构,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第三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区域协作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第四条职业教育应当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 逐步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 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 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体系。第五条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培养培训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需要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 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从业技能训练。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优先发展民族职业教育, 扶持农村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重点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组织、指导和扶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八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第九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形式、专业(工种)设置、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用、教师聘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第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围绕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 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素质。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预测结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增强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性。第十二条职业学校应当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 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方式, 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制度, 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第十三条农村牧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农林牧科技部门、高等学校的合作, 利用现有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农牧民文化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就业培训指导, 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 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 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