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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xls

上传人:阳仔仔 2021/7/31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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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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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金盈楼酒家有限公司

经查,2015年3月3日,当事人在正常经营的状况下,经广州市环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采样监测,总排水口外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00毫克/升,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771毫克/升,动植物油浓度为101毫克/升,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00毫克/升,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300毫克/升,动植物油浓度为100毫克/升)。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 定。
2015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越环罚告[2015]150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捌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
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
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
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
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