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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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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简介
2015年春节的“微信红包”融进了很多品牌厂商,是集社交支付、娱乐、营销和传播为一体的新型集成社交商业模式。微信红包的核心是“红包”,我们在此重点关注“微信红包”背后的法律风险问题。其最大的看点是,各大厂商以微信红包为手段实施的移动互联网社交营销。根据微信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春晚微信摇一摇互动总量达110亿次,全球185个国家都有人参与春晚微信摇一摇,仅除夕当天,微信联合京东、泰康、微店等品牌商家共发出了5亿元现金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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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微信红包”的潜在贿赂风险
“微信红包”的核心是收发微信红包必须绑定银行卡。在绑定银行卡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利用微信支付“我的钱包”进行各种消费。实际上,“微信红包”就是“电子红包”,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区别在于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电子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电子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成为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一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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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做客中纪委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目前少数党员干部违规行为趋于隐蔽,对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今后要仔细甄别,及时查处。事实上,微信红包之所以被纪委官员提到,主要是由于它的新颖性,高科技性,而不是严重性、隐蔽性。但从技术上说,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行贿十分愚蠢。微信红包行贿的虽然简单便捷,但是发红包上限200元,需要多次发送,并且非常容易留下证据,按央行要求,微信红包每次的支付纪录都会被保存很多年。事实上拿微信红包受贿比银行卡还危险,微信上的社交信息记录暴露大量信息。政府只有在严重怀疑某个微信账号的时候,才会去“仔细甄别”追查这一账号的红包纪录,而不是事先监控所有的用户数据。因此,不需要过度担忧隐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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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信红包”沉淀资金和利息归属问题。
微信红包实际上是用户将储蓄卡的资金转移至微信支付背后的财付通账户,抢完红包钱依然留在财付通平台,抢完红包只是发生了资金账户的变更,而未有实质上的资金转移。通常微信红包的沉淀资金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被领取的红包,三天后退回原账户;另一种是没有提现的红包,包括未绑定银行卡的“睡眠户”和上述已绑银行卡但没及时提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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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客户损失等。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利息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对腾讯来说虽然按央行规定不能挪用沉淀资金,但可以在计提风险准备金后获取利息。所以财付通平台的沉淀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用户资金的利息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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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信红包” 的支付安全问题
微信红包的支付安全问题可分为两种:一是支付实名制问题,另一种是用户信息安全问题。未绑银行卡的用户在使用微信“零钱”里的余额时,不需要支付密码,手机一旦丢失,余额将被直接转走,又因微信支付没有《用户协议》,资金损失无法追诉;在处理匿名用户交易纠纷、欺诈案件时,若收款方为匿名用户,微信支付又缺乏收款人的身份信息,付款人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救济;另外,在匿名收款与付款的情形下,一旦发生洗钱、非法融资,微信支付的交易无法追踪,不利于金融秩序、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央行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微信支付在产品功能和开通流程上部分违反规定,微信用户选择“收红包”时,就自动开通微信支付,该过程并未要求用户提供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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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一旦绑定就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微信支付用户下载的“抢红包”软件很可能是“钓鱼”软件,以盗取银行卡等信息。例如,2015年4月13日现代快报报道,连云港的李先生发红包使泄露微信密码,银行卡里38万元存款被人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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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微信红包税法问题。
3月份,腾讯马化腾在召开媒体沟通会时表示,羊年春节,企业发了5亿元红包,实际上用户抢到的只有4亿元,交税交了1亿元。那么,这一亿税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微信红包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