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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案宪法专题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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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宪法教案宪法专题教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教案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部分应重点掌握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特点。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从部门法的角度,宪法也是法的一个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在这个角度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目前我国宪法并未进入诉讼领域。关于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在效力上:宪法是普通法得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以往谈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现在增补了第三点,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准则。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是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并且这个专门机构是临时性机构。在宪法修改方面,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三分之二多数亦有别于“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二、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首先是《共同纲领》,它是1949年9月29日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当时政协代行人大的职权)制定的,在没有宪法的情况下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的性质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在《共同纲领》里已经有了,五四宪法真正确立的是社会主义原则。所谓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不太重要,因为这两部宪法是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1979年、1980年我国对宪法又进行了两次小修改,是通过人大决议的方式来修改的。1982年宪法通过时间是1982年12月4日;它由宪法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国旗国徽和首都这五部分组成,或为序言外加四章;它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修改。
关于宪法的分类,最重要的是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世界上典型的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构成如下:一是宪法性法律文,一是法院的宪法性判例,一是宪法惯例,共三部分。其中在宪法性法律文里,以下列举应当注意: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以有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划分的,若反过来问就有个逆向思维问题。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一种重要分类。
三、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渊源讲的是规范性文的形式,宪法的渊源就是宪法的形式。宪法渊源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宪法典,一是宪法性法律,一是宪法惯例,一是宪法判例。关于宪法典,现在许多国家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如美国),其实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的角度谈宪法,所谓宪法性法律都是同国家公权运作和基本人权相关,我国的选举法、五个组织法、港澳基本法、国籍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有关宪法惯例,事实上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特定的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也就不可能引起违宪审查,宪法惯例依靠主体的自觉遵守。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宪法判例这个概念应值得重视,须明确宪法判例的产生在不同国家往往会有不同,须了解特定国家的宪法判例
是议会作出的,还是司法机关作出的,或者是宪法专门机关做出的?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了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宪法》序言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中共党的十三大上确立了党对国家实现领导的三个方面,即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此外,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