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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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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916581885 2021/8/1 文件大小:4.6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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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无营业执照的,由市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2、无固定室内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厂的查处。由市卫生、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负责。无卫生许可证的,由市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无营业执照的,由市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应有排污许可证而无排污许可证的,由市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应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市质监部门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需卫生、工商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市质监部门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其他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和有关出租物业情况,负责对已出租房屋进行综合检查,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以及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鼓励市民向卫生、质监、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举报,经核实属实,由查处单位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出租房业主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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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处罚。出租房业主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有关规定的,由市公安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责,加大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采用明查暗防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并按照市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严格考核,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排查,分析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办法。
(二)组织联合专项整治。市内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的地区,市食安委办公室要组织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行动,争取在短时间内取得较明显的成效。
(三)疏堵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方针,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经营的教育和引导。对城乡结合部小餐店、小食品店,市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应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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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对选址、环境、布局、面积、建筑结构、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等条件酌情放宽或采取其他灵活方式,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对下岗失业、残疾、烈军属等特困人群,要严格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