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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沃主义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复苏及对我国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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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卡尔沃主义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复苏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卡尔沃主义的由来19世纪至20世纪,欧洲各国政府多次介入拉丁美洲各国同欧洲公司或个人间的契约争端。
  基于这一历史情况,为了排除欧洲国家对外交保护权的滥用,阿根廷的著名外交家与法学家卡洛斯卡尔沃在其1863年出版的《欧洲及美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提出,居于一国之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的解决。
  这一主张得到当时拉丁美洲国家的普遍接受,称为卡尔沃主义,特别表现为针对国家和外国人之间的契约方面的争端,东道国法院具有排他性管辖权,外国人的本国政府不应行使外交保护权。
  卡尔沃主义的法理基础是国家主权与国家平等。
  根据国际法,主权国家不能被强制要求将其国际争端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并且非经其同意,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也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此外,有学者认为平等是卡尔沃主义的核心,其本质在于反对超国民待遇,反对西方强权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性待遇。
  二、国际投资自由化与卡尔沃主义的消亡论由于卡尔沃主义阻止了外交保护权的滥用,在拉美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例如,1933年秘鲁《宪法》第31条就规定任何人的财产均排他地受秘鲁法律管辖,同时在税收、费用及限制上受该法律相关规定的约束。
  在财产方面,调整外国人的法律条文与本国人相同,外国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享有例外或诉诸外交保护。
  卡尔沃主义同样也被运用到了区域性国际条约中,如安第斯条约组织第一部《外国投资法典》就禁止成员国给予外国投资者优越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并要求在任何有关投资与技术转让的合约中,均不得设置排除东道国对有关冲突和纠纷的管辖权的规定,或设置允许投资者母国代位求偿的规定。
  在拉美国家的宪法、国内立法和区域条约中均包含了卡尔沃主义。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自由化与全球化的浪潮快速延伸至广大发展中国家。
  尽管拉美国家最初对经济自由化作出了抵制,但面对全球范围内的投资自由化进程与国家经济困境,拉美国家除了开放本国市场和给予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以吸引外资外别无选择,尽管这与卡尔沃主义是相违背的。
  20世纪80年代末,对于卡尔沃主义冲击最大的是越来越多的拉美国家纷纷在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承诺,给予外国投资者在解决其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时接受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
  另外,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各国缔结了1965年《华盛顿公约》和1985年《汉城公约》。
  前者创设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致力于为国际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机制,这与主张绝对国内管辖的卡尔沃主义相违背。
  到20世纪90年代,拉美国家共加入300多个,之后绝大多数拉美国家均引入了仲裁条款,接受了的仲裁管辖权,还修改了国内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综上,许多学者认为,卡尔沃主义己经消亡。
  三、卡尔沃主义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复苏的原因卡尔沃主义的兴起,是为了阻止当时在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中出现的滥用外交保护权的现象,说明了对于以往的国际投资争端,多采用外交方式这种政治途径来解决。
  晚近,随着拉美国家纷纷签署,作为南锥体共同市场南锥体共同市场是由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拉美四国于1991年创建的南美共同市场两大条约之一的《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的第2条第8款规定了岔路口条款,即投资者既可以将争端提交东道国法院审理,也可以提交国际常设仲裁机构或特设仲裁机构仲裁。
  这说明了在国际投资争端中,传统的外交保护方式多被国际仲裁跨国仲裁方式所取代。
  由于晚近国际投资自由化浪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依据中的仲裁条款向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
  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统计,依据国际条约提起的仲裁案件中,大多数被告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其中拉美国家被诉次数最多。
  截止至2008年1月1日,在外国投资者根据《***贸易协定》第11章提起的49起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中,针对墨西哥17起,美国14起,加拿大18起。
  多项数据表明,晚近国际投资争端中外交保护方式己然退出,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之外的国际仲裁庭。
  由于外国投资者依据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拉美国家提起了大量仲裁案件,致使有关国家在面对潮水般的国际投资仲裁争端时几近束手无策。
  这逐渐引起了拉美国家对在中全面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特别是仲裁管辖权的深刻反思。
  外国投资者依据中的仲裁条款向拉美国家不断提起仲裁案件,迫使这些国家开始重新考虑其应用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