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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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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上传人:lu2yuwb 2021/8/1 文件大小:5.4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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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核标准”实行分级管理,争取中小学食堂在2012年底前100%达到合格标准(即C级),其中B级及以上食堂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15年,B级及以上食堂的比例达到90%以上,师生对学校食堂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
。各县(区、市)教育局局长、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一定的食堂管理经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科学配餐知识和经验。学校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安全管理机构,并在食堂醒目位置予以公布。每个食堂必须配备1-2名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日常管理,提高餐饮安全保障能力。
。中小学食堂经营必须持有有效的“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坚决杜绝超范围、超能力经营。建立实行学校食堂审核备案制度,学校开办食堂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特别是食品卫生安全条件,新开办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学校食堂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安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建立学校食堂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后上岗,要督促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凡有发热、咳嗽、肠胃不适、手部化脓等症状的人员一律调离岗位,待症状查明消除后方可上岗。执行从业人员基础档案备案制度,从业人员必须以校在县(区、市)教育局相关管理部门备案。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质,各学校在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所招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和道德水平进行重点考察。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进行营养学、烹饪方法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各县(区、市)教育局要把食堂建设和改造列入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建设标准和学生规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改善学校食堂的基础条件。中小学食堂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施布局应当合理,使用面积与就餐人数应相适应。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根据《晋中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工作细则》,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食堂用水、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环节;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定点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切实保证学校食堂伙食的安全、卫生与质量。全面实施以“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为主要内容的食堂“五常法”管理,不断提高食堂规范化运作水平。建立并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食堂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
不得由个人承包经营或变相承包经营。已经承包的,要抓紧收回。有条件的县(区、市)可组建独资后勤实体,对辖区内的学校食堂实行统一经营,规范服务,或委托有资质的大型连锁餐饮企业托管。在校生规模大、自主经营管理存在困难的高中阶段学校,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托管服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商业化承包经营。凡实行托管服务的学校,必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
。中小学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严禁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