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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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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916581885 2021/8/2 文件大小:5.1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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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十一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农业产品、生产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十三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四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 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三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十七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十九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