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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参照其他地区现代农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成功经验,2 / 7
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参照其他地区现代农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履行对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管理。管委会为本办法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办法,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办法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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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六条 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九条 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十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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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十一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农业产品、生产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十三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