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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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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5 2021/8/2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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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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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为了切实 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 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 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 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 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 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 建项目。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 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时效性。
第四条 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别是 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防 洪控制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
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 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 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 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 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已经国家批准并已具 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控制性工程项目。
第六条 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资金安 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 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 前期工作。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的 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 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关部 门组织审查。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 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安排审查。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由项目业主承担并予以落实。各级勘测设计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
领导和组织下,集中力量,按轻重缓急,做好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 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要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 用。资金拨付要迅速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截留 和挪用。
第^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 工程建设。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 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专项 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计划, 作为 项目实施的依据。流域控制性工程和涉及跨省、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及 列入国家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