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同名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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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四、将附件1中“材料清单”栏内的“申请材料清单”的内容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其他规定的材料;近期1寸彩色照片。”“承诺”栏后增加“申请类别”栏,内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将附件2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并将表中“材料清单”栏内的“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修改为“或者经营合同”。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第八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