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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同名548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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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同名5482).doc

上传人:朱老师 2022/2/19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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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同名548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同名5482)
名  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63号〕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63号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 
  十、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修改为“或者经营合同〞。 
  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十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 
  十六、将第四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效劳标准、平安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效劳。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成心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效劳;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效劳质量或者对其效劳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十八、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修改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十九、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在第四十三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