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作文之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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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取证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监察执法案件的重要环节,它既是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又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最终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原则,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尽可能地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一切证据。
(二)客观原则,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通过收集证据来反映案情的事实。
(三)公正原则,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排除影响公正判断的利害关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合法原则,要求调查取证人员具有劳动保障监察或行政执法资格,调查取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调查取证采取的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挠拒绝。通过对劳动场所的巡视及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的交谈,可以了
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发现违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就调查情况、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在调查、检查工作中,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妇女特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检查时,初步掌握了其侵权事实和违法线索,为了进一步查清问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按要求提供材料并在限期内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拒绝或拖延。由于客观原因,被调查、检查单位不能及时作出解释或提供资料的,监察执法人员可以按规定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单位在限期内携带规定的书面材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调查。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根据调查、检查的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有权记录、录音询问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情况,查阅、记录、拍照、录制、复印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照相、录像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特别是违法现场。通过采取上述
措施,形成对待查事项的确凿证据,从而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五)证据保全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检查时,如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或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或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监察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也叫证据保全。由于证据保全措施是对用人单位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实施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六)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注册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或审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时,需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