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教养检察制度论文法律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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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理,在这种情形下,驻所检察室就没有了相应的强制力,也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很多地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同时,这也不利于检察机关权威的建立。
(四)对劳教人员所外执行的监督缺位驻所检察室的劳教所执行工作的监督不仅包括对劳教执行的监督,同时还包括对劳教变更执行的监督,所外执行是劳教变更执行的一种重要情形,目前,很多驻所检察室都存在对劳教变更执行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在劳教变更执行环节出现很多问题,如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脱管等。
二、完善我国劳动教养检察制度的措施为了保障人权不受侵犯,保证法律正确适用,针对目前我国劳动教养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制度建设,规定检察机关充分的劳动教养检察监督权力,以便派驻检察机构能够对劳动教养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检察,缓解矛盾并最大限度的杜绝公权力的滥用。
(一)在立法中进一步确立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权第一,应在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于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实行法律监督,使检察机关的能够依法对劳动教养决定和审批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第二,应制定一部劳动教养监督法或者在新制定的劳动教养法中将检察院的驻所监督监督进行专门规定。
(二)明确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各环节的监督范围由于现行法规中对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规定的过于宽泛,致使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工作不好开展。首先,要细化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的监督,确保劳动教养制度的正确适用和实施。为了方便监督,还需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在作出劳动教养或者不予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及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送达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对该劳动教养决定是否合法和恰当进行审查。其次,要明确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执行活动的监督。应当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在劳动教养交付执行后,对所内执行、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当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劳动教养的教育工作的监督权,促使劳教所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性化的教育环境,以达到劳动教养的教育人、挽救人的目标。
(三)赋予检察文书的强制执行力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由于受到缺乏强制执行力、被监督单位的接受度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际监督效果不好,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