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票据法立法宗旨的研究
内容提要 我国票据法尚不完善,而又没有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因此,应该从理论上合理说明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以便为票据立法、司法和票据实务提供理论依据。票据立法的宗旨应为"保障票据使用的便捷、安全";,为实现此宗旨,票据应确认票据为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简化票据的转让手续,规定票据行为独立原则,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制度、追索权制度、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失效救济制度、刑事制裁制度,并限制人的抗辩。据此,我国票据立法内容应进一步完善、充实,以更好地体现票据法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 票据法 立法宗旨 理论依据
一、关于规范票据行为票据法规范票据行为,采取票据行为形式法定主义,以求实现票据行为形式的划一性、固定化。划一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形式只能是票据所规定的形式,任何人(即使是51银行、司法机关)不得在法定形式之外另为一种行为。固定化,是指票据行为的形式由票据法予以固定,不可有任何的变动。为实现划一性和固定化,我国票据法与各国票据法同样地规定了各种票据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行为人为票据行为时,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要求,完成"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记载,否则,其行为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二、关于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实际上,这一方面与前述第一方面是连为一体的。规范票据行为,使票据行为合法,本身就是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可以说,票据活动当事人依照票据法为票据行为,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有了法律保障。然而,票据行为合法并不能排除票据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失效;票据债务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票据毁损灭失而使票据权利人无法提示票据主张票据权利等现象的出现,一旦有此类现象发生,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生落空之虞。如果不以妥善、有效的保障规范体系防止当事人免受损害,票据便无安全性可言,人们也就不愿使用票据。票据法上设有"追索权制度";、"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失票救济制度";等,用以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分析《票据法》第1条规定的这两个方面,对则对矣,但是,仍然没有作到高度集中地说明票据立法的应有宗旨。笔者根据对票据立法和票据实务研究所发现的规则,认为,"保障票据使用的便捷、安全";,是票据立法的完旨。"便捷";,是指票据立法贵在尽其所能地使各种票据行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保护行为方便、迅速、简捷,促使人们喜好票据。票据具有支付、信用等功能,不仅为货币之辅助,在一定程度上有替代货币之效用。使用货币与使用票据两相比较,可谓各有长短。使用货币固然方便,但大量现钞的携带与使用,却不如一纸票据更为简便安全。反过来说,货币为法定强制使用之支付工具,任何人不得拒收拒用,票据虽也有一定的强制使用性,而终不如货币那样普遍强制使用,在许多交易场合,当事人有权以货币支付而不用票据。如何使人们乐意使用票据,即,不但在必用票据的场合使用票据,而且在可用货币也可用票据的场合也使用票据,是票据立法的重要目的和任务。要实现这个目的和任务,保障票据使用具备"便捷";性,就是一个必要条件。当人们觉得使用票据比使用货币还要便捷、安全时,自然会更喜欢用票据。
"安全";,是指票据立法应当尽其所能地保障票据受让人(即持票人)安全地享有票据权利、实现票据权利,获得票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