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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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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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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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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五)我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 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我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第三章 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
第八条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九条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
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条 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融资利率: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保理商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融资利率: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保理商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第十二条 保理业务手续费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
第四章 保理业务条件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办理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
(二)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销货方向我司申请办理保理业务,
(一)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类文件;
(三)购销合同;
(四)商业发票;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销货方开户行受理销货方保理业务申请后,须对销货方和购货方资信及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与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应收账款及购销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购销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销双方的经断购货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销货方的回购能力;

(四)购货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购货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六)对购销合同约定的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