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办法》原文与《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第4稿)
原文
修订
意见建议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公众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查处的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举报案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理、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水务局、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德阳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博等形式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经调查属实且举报信息有利于该案件查办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规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加工、运输使用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制成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成品的,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五)经营或使用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第五条举报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生产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感观性状异常、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生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违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其它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经营或使用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境外)进口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