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7号《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于 2014 年9月 29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5 年1月1 日起施行。省长李学勇 2014 年 11月 19日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改革, 完善配套管理制度。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前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 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 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 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 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