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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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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集体财务的规范管理, 对村级财务实行村账乡(镇)管“会计代理制”“五统一”管理工作。“五统一”即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树、财务审批权不变宾前提下, 村集体财务的账务托乡镇财政所, 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审核、统一集中记账、统一财务公布内容和时间、统一建档管理。第二第村集体财务管理接受乡(镇) 、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第三条村级财务委托乡(镇) 财政所进行账务处理。村会计转为助理会计。第一章财务预决算第四条村财务尘埃实行预决算管理工作。村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预决算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如实反映情况,并进行分析。第五条财务预屏息包括年度综合预算和单项决算。具体包括: 财务收入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财务预算方案由村委会讨论提出,报乡(镇) 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预算、决算及实施过程都要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现金管理和收支结报第六条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一切现金管理由出纳员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第七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不准***私存、不准白条抵现。第八条严格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库现金限额规定为 500 元, 超过 500 元时应及时存入乡(镇)财政所或信用社,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第九条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村委会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确需出借的, 其额度在 1000 元以内的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报乡(镇0 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使用; 1000 元以上的,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报乡(镇) 主要领导批准使用。凡出借集体资金的必须同时在本村落实担保负责人。第十条村会计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一次与村出纳核对现金账, 盘现核对情况须及时向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通报。第十一条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 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 并对账外拖欠款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确属无法收回的,要由村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乡) 镇村级财务管理的领导审查后, 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核心销, 并报财政所备案。对各种应付款要逾期清理, 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大额借债搞公益事业建设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不得擅自举债。第十二条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资金开支时, 但必须以借条形式个人签字借出。并经村委会主任批准书。村主任需预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一般应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预领资金一般应控制在 1000 元以下,确需超过 1000 元的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公务完毕后预领款在七天内必须结清, 不得借故拖欠占用。第十条三条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 设基本账户。严格严禁多头开户。严格坚持账款支票分开保管原则, 支票由村出纳员保管, 预留印鉴由村会计保管,村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 200 无限元上的,必须用支票结算。第十四条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结报, 凡支出发生后二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再审批报销。村一时不能支付的,一律由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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