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利府办发〔 2010 〕4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 4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形成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格局,确保村社财务管理公开公平规范, 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省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社) 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理财,规范管理, 财务公开。第四条区、乡镇( 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管理、监督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村社账乡镇(街道) 代管制度。乡镇( 街道)依托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统一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第六条村及以下不再设专职会计, 只设出纳( 报帐)员1名, 协助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管理本级财务。出纳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主要在职干部以外的其他干部中推选,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 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同意后上岗。乡镇(街道) 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设主任 1名,由各乡镇(街道) 农经农技站站长兼任, 代理会计1—2名, 档案管理人员 1名, 在乡镇( 街道) 现有在编农经业务人员中择优聘用。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第七条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 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 负责搞好代理记帐、代理会计档案管理及会计信息服务。第三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年初应编制本单位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年度计划应包括: 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入和使用计划、收益和收益分配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以及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等。年度财务计划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且报乡镇( 街道) 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乡镇(街道)纪检、财政、农经管理部门要对年度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分季度对照检查,对于超预算开支的行为必须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确需超计划支出的项目,要先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 街道) 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十条因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可在合法范围内通过融资、接受捐赠或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第十一条筹集资金必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使用和管理计划,经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且报乡镇( 街道) 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筹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出资人和群众的监督。第十三条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确需举债的项目要由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执行。第五章专项资金及投资管理第十四条征地补偿款由乡镇( 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制度。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属农民个人所有, 用于生产生活需要。留归集体的部分, 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上级拨入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区、乡镇(街道)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项目投资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执行。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比选或公开招标形式产生。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实施项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有经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民主理财小组或监督小组签署意见的项目验收报告。第十七条以实物对外投资( 合作、合营)或转让时, 实物作价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禁止私自将集体经济组织物资作价对外投资或转让。第六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十八条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实行专人保管, 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第十九条货币资金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配备现金出纳( 报帐) 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第二十条必须到乡镇( 街道